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22    浏览次数: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1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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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已经学院20181121日第十二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81122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1122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院教学工作,突出教学在学院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切实保证大批优秀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专任教师及兼职教师。

第二章 教师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下限及上限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课堂教学任务包含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

第四条 具有教授职称或工龄达到30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每年应承担不少于144计划课时的课堂教学任务;其他专任教师每年应承担不少于216计划课时的课堂教学任务。

第五条 专任教师每年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不得超过560计划课时。周课时不得超过20计划课时。

第三章  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标准

第六条 教师除应按要求承担一定量的课堂教学任务外,还需根据专业培养要求承担实践教学任务。本规定所指的实践教学任务包括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及社会实践、实习指导任务。

第七条 具有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资格的专任教师,每年最多指导不超过10名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的具体数量由各系根据各自当年毕业生数自行决定。

第四章  教师承担其他教学任务要求

第八条 所有专任教师均有义务完成学院、系(部)布置的校内、校外监考任务。

第九条 所有专任教师每年应至少听8位不同教师的课程,每门课程听课时间至少为1学时,听课教师应按照学院规定认真做好听课记录。

第五章  教师岗位工作量的减免

第十条 经学院批准的在职攻读学位、进修访学、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借调等人员,在批准期限内可免除其承担的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12个月内病休期间可免除其承担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非专任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不设下限,但每学期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不得超过72计划课时。各教学单位兼有处级、副处级、科级行政职务的专任教师,每学期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不得超过108计划课时,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者,需报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中对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要求分配教学任务。专任教师必须服从系(部)安排的课堂教学任务,如无特殊原因,不得以完成最低要求为由,拒绝承担超出部分教学任务。每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最低教学任务的教师,按学院相关人事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