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1-20    浏览次数: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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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哈尔滨金融学院实验教学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经20201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120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120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必要途径,又是理论学习的充实和发展。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学院实验教学运行管理、质量监控、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三条 各系要严格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认真完成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凡有实验的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学大纲。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任务顺利进行。

第四条 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教务处和各系依据“统筹兼顾、资源共享、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实验室管理,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有一个专业实验室。

第五条 对已排定的实验课表,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变动,严格执行《哈尔滨金融学院调串课实施细则》。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组织各系(部)制定各专业实验教学大纲,审定实验教学课时数及进度的调整;

()督促各系(部)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统计实验开出情况,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以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完善实验教学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第七条 各系(部)主要职责: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定的各门实验课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和审定;

()组织相关人员检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全面负责;

()根据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评价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为实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提供有力的保障;

()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时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及时提出实验室、实验课程设置的调整意见,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第八条 实验课教师主要职责:

()实验课教学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包括推荐实验教材,编制实验教学大纲,负责学生考勤、考试、考查安排等工作;

()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先进行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实验内容,预知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填写实验日志等归档材料,及时批阅学生实验报告;

()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并对学生作实验指导。

第四章  课程建设

第九条 各系(部)应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积极组织编写适合我院实际的高水平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十条 实验课教师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更新教学内容,开发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有计划地进行实验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提高实验课教师的学历层次和科研水平。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积极推进实验室开放,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时间和空间,满足大学生课外创新性实验活动的需要。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应安排教师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课教师应积极采取现代化手段进行实验教学,开发网络在线实验课程,建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四条 严格实验教学的考核制度。凡有实验的课程,都要进行实验考核,根据实验特点,可采用操作技能考核、提交实验成果、答辩等多种方式。实验考核不能以实验报告形式代替。

第十五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独立考试和计算成绩。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经过考核后给出实验成绩并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具体比例按实验部分学时占所属课程总学时的份额以及教学内容的比例确定。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十六条 各系(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

第十七条 教务处将结合实验教学运行情况,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监控,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