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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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办法(修订稿)》经2020年3月13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3月25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精神和教育部、黑龙江省关于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奖范围和重点
第二条 教学成果要坚持立德树人,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应当注重实用性,新颖性和独创性,能针对目前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育管理现代化及为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能够真实反映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效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和著作等。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突出学院办学特色以及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应优先获奖。以国家或省教学改革项目为依托且教改水平显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逐级推荐制度,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从院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被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奖的教学成果,还须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教学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院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应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教学、教学实验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三)曾经获得过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要有新的发展和突破,方可再次申报,评奖时只对其新发展的部分进行评审,按该部分水平确定其能否获奖及获奖等级。
(四)每人作为完成人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作为主持人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1项;每个主要完成单位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成果限报1项。
(五)教学成果奖完成人原则上应是哈尔滨金融学院的正式在编人员,若与校外合作完成的项目,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必须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在编人员。
(六)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学院的基层单位,并且应当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教学成果奖由个人申请,系(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织初评,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二)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院级教学成果奖评审,院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若干项。
(三)评审结束后,对评审结果公示5天。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方式向教务处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四)公示期满,教务处将评审结果和争议情况一并报院长办公会,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发文公布结果。
(五)院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教学成果奖奖励
第九条 学院鼓励教学成果奖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由学院给予奖励。
(一)院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一定比例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若干,学院将对获奖教学成果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凡由我院组织申报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稿)》中的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对于获奖教学成果奖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者,经查证属实者,撤销其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