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19〕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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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经2019年11月4日第20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9年11月8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专任教师在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引领作用,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实现对学生的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关注学生的专业思想、文化学习、社会实践和职业规划等各教育环节,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院决定实施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二条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熟悉国家和学院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专业社会需求,拥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
第四条 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引导学生适应大学生活,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六条 引导学生了解专业及行业发展动态、社会需求,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引导学生正确选课,制订学习计划;对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帮扶,关注学生的学业情况,做好学生的学业预警。
第七条 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文体活动和暑期社会实践;引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参加科学研究、参与学科专业竞赛。
第八条 引导学生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指导学生考研;指导学生做好就业规划,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合理就业。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开展师生交流。学业导师需与所指导的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通过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座谈讨论、集体研讨、个别谈话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原则上要求每学期应安排不少于2次及以上与学生的见面指导活动,形式可以是一对一面谈或集体指导,并通过电话、微信、QQ等多种媒介与学生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条 指导过程有计划,有总结,注重学生个性化培养。应根据学生的自身特点、专业要求,制订相应的全程指导计划,并根据学业成绩每学期动态调整指导计划,撰写工作日志,真实记录指导活动,并按学期写出工作总结。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一条 学业导师指导学生人数由各系自行确定,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每届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每位学业导师工作量记0.3学时/生/年,系(部)负责学业导师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每年末进行一次。系(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考核细则,通过检查学业导师工作手册和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等方式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学业导师完成工作职责情况和学生满意度等方面;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0%;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业导师工作开展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导师颁发荣誉证书;在同等条件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各类评奖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