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展辅修专业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同时修读本校另外一个专业,辅修专业的设置以现有专业为依托,由二级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条 辅修专业应制订独立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应涵盖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辅修专业总学分不少于45学分(含毕业论文)。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二级教学单位报教务处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修读条件
第四条 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已修满两个学期课程,已修读课程平均分不低于70分,已修课程成绩合格。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辅修一个专业,选择辅修专业的,可以试读两周,经过试读确实感觉学习有困难的,可终止修读。
第三章 申请审批手续
第六条 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发布招收辅修专业通知,辅修专业所在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学生报名工作,学生报名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参与学习。
第七条 辅修专业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在录取审核时原则上应按学生学分绩点从高至低录取,并同时考虑本单位接收能力,审核同意后将辅修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八条 开办辅修专业所在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辅修专业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纳入学校日常教学管理体系。辅修专业教学一般以单独开班形式开展,特殊情况可以采取旁听形式。单独开班的学生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未进行。
第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如与主修专业课程教学相冲突,学生应先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在规定年限内未修完全部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和双方二级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旁听的形式补修或延长至第八学期期末。
第十条 辅修专业学生应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相应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且每学期按规定时间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并按规定缴交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课程,即课程名称与考核方式相同,成绩合格且该门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课程规定学分,学生可向开办辅修专业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申请免修,按辅修专业课程规定的学分数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免修申请应在开课前提出,经开办辅修专业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审核无误后,将该课程成绩按已修课程成绩予以记载;辅修专业修读期间,学生免修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4门。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生必须按指定的班级参加听课,接受考勤,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教学要求,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第十四条 当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辅修专业学生应向辅修专业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申请缓考。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补考不及格可重修。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所在二级教学单位负责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及成绩档案管理;当学生修读通过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时,辅修专业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应将辅修专业学生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成绩档案中,另一份按要求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采取按学分(不含免修课程的学分)分学期收取方式,按当期开设课程学分总数计算,在每学期开课前由开办辅修专业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提供应收费用金额,到财务处缴费。
第五章 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相应证书:
1.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修读通过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2.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修读通过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辅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跨专业大类,符合《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之前获准修读辅修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仍按《哈尔滨金融学院辅修第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哈金院〔2015〕43号)和相关通知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